地址北京
专业公司
编号119
服务范围全北京
资质一级
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授权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为其公司推广检测业务。龙泽顺达(北京)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所发信息中的检测由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告由中冶众合(北京)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
灭火器到期换新检测免费取送,北京灭火器换粉修理找具备书的服务机构,本公司灭火器更换由北京市消防总队核发,具备灭火器更换、维修,成立二十多年来,为北京各企事业单位更换数百万具灭火器,深的用户认可,北京中消安消防从事灭火器维修/销售/换粉,是由北京市消防局认证具备消防器材维修的企业。维修检测干粉/二氧化碳/水系灭火器/泡沫等灭火器,承接灭火器换粉,维修/更新等,一年质保,量大从优,上门取送。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
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8 试验方法
8.1 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结构、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铭牌及维修合格证是否齐全;推车式
灭火器逐具称取灭火器总质量。
8.2 水压试验
8.2.1 筒体
按 GB4351.1-2005中 7.8.1 或GB8109-2005中 7.8.2 的方法进行。
8.2.2 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及接头
将灭火器软管组件一端阀门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如一端无法关闭,则用螺纹
堵头封死),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 1min,软管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8.2.3 残余变形率的测定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 GB/T9251 的规定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8.3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先称出灭火器总重,确认灭火器内压力泄空,卸下器头,倒出灭火剂。再装上器头,称出灭火器空
重,将灭火器总重减去灭火器空重即是灭火剂充装量。
8.4 灭火器气密性检查
8.4.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
55℃ -5℃的清水槽中,保持 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8.4.2 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 30min
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8.5 操作机构检查
8.5.1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7.10.1 的方法进行。
8.5.2 操作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 7.10.2 的方法进行。
8.6 20℃喷射性能检查
按 GB4351.1-2005中 7.1或 GB8109-2005中 7.1 的方法进行。
8.7 灭火剂质量检查
按相关灭火剂国家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
8.8 手提式灭火器振动试验
按 GB4351.1-2005中 7.5的方法进行。
8.9 灭火试验
按 GB4351.1-2005中 7.2、7.3 或GB8109-2005中7.2、7.3 的方法进行。
8.10 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按 GB4351.1-2005中 7.16.2 的方法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类别
灭火器维修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9.2 维修出厂检验
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分为全检项目和周期检验,必须由专职检验员实施,合格后方可出厂。
全检项目
灭火器维修出厂时应逐具进行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周期检验
9.2.2.1 检验项目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每 2 个月不少于一次,周期检验项目按表 4 的规定进行。
9.2.2.2 样本抽取方案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的样本从已维修完毕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 3具。
9.2.2.3 周期检验的合格判定
当检验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 Ac 时,则周期检验合格;当各检验项目中某
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 Re 时,则应判周期检验为不合格。9.2.2.4 不合格批的处理
对于周期检验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经过对该批产品逐具返工或返检,剔除不合格
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查。
对于周期检验时抽取的样本,应按维修程序进行再充装(样本完好的除外),然后放入下一批重新
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库。

灭火器到期换新检测免费取送,北京灭火器换粉修理找具备书的服务机构,本公司灭火器更换由北京市消防总队核发,具备灭火器更换、维修,成立二十多年来,为北京各企事业单位更换数百万具灭火器,深的用户认可,北京中消安消防从事灭火器维修/销售/换粉,是由北京市消防局认证具备消防器材维修的企业。维修检测干粉/二氧化碳/水系灭火器/泡沫等灭火器,承接灭火器换粉,维修/更新等,一年质保,量大从优,上门取送。
一、灭火器的时间和内容
灭火器的时间:
(1)灭火器每年送检灌气送检一次。
(2)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到规定期,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4)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
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5)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从出产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灭火器的内容:
(1)每半年卸下气瓶,称量气瓶内二氧化碳的重量。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气瓶的泄漏量大于额定重量的5%或7g(取两者中较小值),推车式灭火器二氧化碳泄漏量大于10%时,应按规定充足。
(2)检查操作机构是否灵活,简体密封是否严密,灭火器盖是否紧固。
(3)每查一次干粉是否吸湿结块(干粉受潮的烘干可继续使用),若有结块应及时更换。
(4)检查灭火器出粉管、进气管、喷嘴和喷枪等有无堵塞;出粉管防潮膜、喷嘴防潮堵有无破裂。发现堵塞应及时清理,防潮膜、防潮堵破裂应及时更换。
(5)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须送到已去的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一下简称维修单位)检查,更换已损件,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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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的一些小知识
1、灭火器的报废年限,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年;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手提式灭火器———10年;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推车式灭火器———10年;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2、灭火器不论已经使用过还是未经使用,距出厂的年月已达规定期,必须送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1)手提式和推车式灭火器、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以及手提式和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2)手提式和推车式机械泡沫灭火器、手提式清水灭火器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3) 手提式和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手提式酸碱灭火器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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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面积大于80m 但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 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数量的要求且总使用
1 5.1.1
2
求 面积少于80m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不满足生产工艺及
5.1.2 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
2 5.1.3 区域划分明确但不合理 法规的要求;没有区域划分的;储存和灌
5.1.4 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和水压试验、气密试
验区未完全隔离
5.2.1 维修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 维修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和数量要
3
5.2.2 求;未及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求;有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
检验设备不能满足所维修品种、数量和精
5.3.1 检验设备能满足所维修品种需要但不满足数量的要
4 度的要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
5.3.2 求;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未得到识别
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维修人员不完全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产品结构、 维修人员的能力不能满足灭火器维修的需
5 5.4.1
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 要,无证上岗
维修单位人员数量不能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 维修单位没有专职检验岗位,有的人
6 5.4.2
要 员少于2人
5.4.3 当产品、配件的标准发生变化时未及时对有关人员
7 **过三年未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4.4 进行再培训
未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或虽已建
8 5.5.1 质量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不健全
立但未能贯彻执行
9 5.5.2 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不齐全 没有所维修灭火器的标准、产品结构图
10 5.5.3 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不齐全 维修现场没有工艺文件和操作规程
5.5.4 培训计划不合理、档案不全、培训内容不完整;质 未制定培训计划;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建
11
5.5.5 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档案内容不全 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档案。
未逐具编号记录;记录不清晰;不方便识别、追溯、 维修记录内容不准确、真实;未保存维修
12 5.5.6 检索;对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中存 记录;未建立记录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或虽
在缺陷 已建立但不执行
13 5.5.7 供方挡案及对供方的评定记录不全 未对供方进行评定;未建立供方挡案
不能严格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 未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
14 5.5.8
记录不全 不能确保外购件和灭火剂质量
15 5.5.9 设备维护保养、校准或检定记录不全 未建立设备档案;未保存校准或检定记录5.6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
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 3 所示。
5.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
a) 5.1、5.2、5.3 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
b) 5.4、5.5 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
c) 5.4、5.5 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d) 5.4、5.5 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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