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
专业公司
编号119
服务范围全北京
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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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拥有消防设计**,有专业的设计人员,cad电子制图,有设计报审章,专业晒蓝图机。可以承接新建扩建改建以及装修项目中的消防设计,装修设计业务,同时负责办理 消防设计审批、设计备案等消防手续。设计的消防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消防排烟 系统在满足消防规范的同时,兼顾先进性、实用性、节约性于一体,满足客户的需求。
我公司还是经*共和国、北京市、北京市公安厅消防局批准认可的专业性消防公司,具有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壹级,拥有雄厚的技术资源和人才储备,精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建筑内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了解消防部门操作规范,懂得各种项目审批申报程序。本公司全体同仁本着“以质量求生存、以技术求发展、以服务求信誉、以管理求效益”的宗旨,一如既往地竭诚为广大新老客户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消防设程设计、、安装、维修保养;机电工程设计、安装、维修保养;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维修等。本公司资金充足,实力雄厚,设备先进,专业设施齐全,具有大批素质管理人员,技术力量强,管理体制完善。现有员工200多人,其中具有各类专业技术管理人员8人,高中级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6人,项目经理12人,拥有一支20多人训练有素、**的队伍。
我公司设计出图业务如下:
1、 **设计出图盖章、审图机构报审(免费修改四个专业审图意见)
2、 消防设施、电气检测
3、 消防
4、 消防图纸审核、工程验收全权代理
5、 提供价消防工程预算
6、 各类消防设程设计:火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泡沫 灭火系统等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6.7.1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级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设置保植系统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条文说明】6.7.1本条规定了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的基本要求。不同建筑,其燃烧性能要求有所差别。
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很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要尽量选用A级保温材料。
B2级保温材料属于普通可燃材料,在点火源功率较大或有较强热时,*燃烧且火焰传播速度较快,有较大的火灾危险。如果必须要采用B2级保温材料,需采取严格的构造措施进行保护。同时,在过程中也要注意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如分别堆放、远离焊接区域、上墙后立即做构造保护等等。
B3级保温材料属于易燃材料,很*被低能量的火源或电焊渣等点燃,而且火焰传播速度较为*,无论是在,还是在使用过程中,其火灾危险性都非常高。因此,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严禁采用B3级保温材料。
具有必要耐火性能的建筑护结构,是防止火势蔓延的重要屏障。耐火性能差的屋顶和墙体,*被外部高温作用而受到破坏或引燃建筑内部的,导致火势扩大。本条规定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即为本规范*3.2节和*5.1节对建筑外墙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要求,不考虑外保温系统的影响。
6.7.2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条文说明】6.7.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对于建筑外墙的内保温系统,保温材料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室内侧,而目前采用的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绝大部分为高分子化学材料且保温层的厚度较大,遇热或燃烧分解产生的烟气和毒性较大,对于人员安全带来较大威胁。在人员密集场所,不能采用这种材料做保温材料;其他场所,要严格控制使用,要尽量采用低烟、低毒的材料。。
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条文说明】6.7.3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无空腔的复合保温结构体系时,由两侧保护层和中间保温层共同组成的墙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保温材料两侧的保护层需采用不燃烧材料,靠外墙外侧的保护层厚度要等于大于50mm。
本条所规定的保温体系主要指夹芯保温等系统,保温层处于结构构件内部,与保温层两侧的墙体和结构受力体系共同作为建筑外墙使用,但要求保温层与两侧的墙体及结构受力体系之间不存在空隙或空腔。该类保温体系的墙体同时兼有墙体保温和建筑外墙体的功能。
本条中的“结构体”,指保温层及其两侧的保护层和结构受力体系一体所构成的外墙。
6.7.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条文说明】6.7.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保温材料在我国建筑外保温应用中占据主导地位,但由于**保温材料的可燃性,使得外墙外保温系统火灾屡屡发生,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国外一些国家对外保温系统使用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进行了较严格的规定。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火灾*致人员群死群伤,故本条要求人员密集的建筑或设置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应采用A级材料。
6.7.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条文说明】6.7.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外墙外保温系统,主要指类似薄抹灰保温系统,即保温材料与基层墙体及保护层、装饰层之间均无空腔的保温系统,该空腔不包括采用粘贴方式时在保温材料与墙体找平层之间形成的空隙。结合我国现状,本规范对此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进行了必要的限制。
与住宅建筑相比,公共建筑等往往具有更高的火灾危险性,因此结合我国现状,对于除人员密集场所外的其他非住宅类建辑或场所,根据其建筑高度,对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做出了更为严严格的限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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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消防设施、电气检测
3、 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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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条文说明】6.7.6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的保温体系,主要指在类似建筑幕墙与建筑基层墙体间存在空腔的外墙外保温系统。这类系统一旦被引燃,因烟囱效应而易造成火势快速发展*蔓延,且难以从外部进行扑救。因此要严格限制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同时,在空腔处要采取相应的防火封堵措施。
6.7.7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6.7.8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座釆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本规范*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本规范*6.7节规定釆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6.7.9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条文说明】6.7.7-6.7.9这些条文主要针对采用难燃或可燃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以及有保温材料的幕墙系统,对其防火构造措施提出相应要求,以增强外保温系统整体的防火性能。
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外窗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12513的要求进行测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门按照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T7633进行测定。
6.7.10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巧级。釆用氏、私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条文说明】6.7.10由于屋面保温材料的火灾危害较建筑外墙的要小,且保温层是覆盖在具有较高耐火极限的屋面板上,对建筑内部的影响不大,故对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较外墙的要求要低些。但为限制火势通过外墙向下蔓延,要求屋面与建筑外墙的交接部位应做好防火隔离处理,具体分隔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7.11电气线路木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条文说明】6.7.11电线因使用年限长、绝缘老化或过负荷运行发热等均能引发火灾,因此不应在可燃保温材料中直接敷设,而需釆取穿金属导管保护等防火措施。同时,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也可能会因为过载、短路等发热引发火灾,因此,规定安装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周围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不应直接安装在难燃或可燃的保温材料中。
6.7.12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八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条文说明】6.7.12近些年,由于在建筑外墙上采用可燃性装饰材料导致外墙面发生火灾的事故屡次发生,这类火灾往往会从外立面蔓延至多个楼层,不仅造成了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因此,本条根据不同的建筑高度及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构造情况,对建筑外墙使用的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作了必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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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主要承接北京所有区域:300平米以上正规设计院图纸设计,审图机构报审,修改审图意见,;消防验收手续开业前检查手续申请,消防支队提出的问题包解决!我们将用专业的渠道关系和的技术服务为广大合作伙伴提供一条龙服务。
1、消防:消防设计出图盖章、消防改造、消防维保(烟感清洗、消防设施维修、灭火器)、消防报审、消防报验、报开业、消防设计备案、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工程:消防报警、消防喷淋、消火栓、消防排烟、防火门、防火卷帘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检测,电检,消检、防雷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报审蓝图设计、盖章、提供消防、装修,消防支队验收、联合验收,300平米以下小规模备案,现场消防安全备案,1小时办完。
2、、劳务合同备案。
3、厨房自动灭火装置安装销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销售、气体灭火系统安装销售、防火门系统安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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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釆用防烟楼梯间;
2除楼梯间的出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条文说明】6.4.2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为封闭楼梯间的防火要求,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规范*6.4.1条的通用要求。
通向封闭楼梯间的门,正常情况下需采用乙级防火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楼梯间出的门常因采用常闭防火门而致门器经常损坏,使门无法在火灾时自动关闭。因此,对于人员经常出入的楼梯间门,要尽量采用常开防火门。对于自然通风或自然排烟口不能符合现行国家相关防排烟系统设计标准的封闭楼梯间,可以采用设置防烟前室或直接在楼梯间内加压送风的方式实现防烟的的目的
有些建筑,在首层设置大堂,楼梯间在首层的出口难以直接对外,往往需要将大堂或首层的一部分包括在楼梯间内而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在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时,要注意扩大区域与周围空间采取防火措施分隔。垃圾道、管道井等的检查门等,不能直接开向楼梯间内。
6.4.3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防烟设施;
2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除楼梯间和前室的出、楼梯间和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6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它走道和房间分隔。
【条文说明】6.4.3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杂规定为防烟楼梯间的防火要求,除本条规定外的其他要求,要符合本规范*6.4.1条的适用要求。
防烟楼梯间是具有防烟前室等防烟设施的楼梯间。前室应具有可靠的防烟性能,使防烟楼梯间具有比封闭楼梯间更好的防烟、防火能力,防火可靠性更高。前室不仅起防烟作用,而且可作为疏散人群进入楼梯间的缓冲空间,供灭火救援人员进行进攻前的整装和灭火准备工作。设计要注意使前室的大小与楼层中疏散进入楼梯间的人数相适应。条文中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面积,为可供人员使用的净面积。
本条及本规范中的“前室”,包括开敞式的阳台、凹廊等类似空间。当采用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等防烟空间作为前室时,阳台或凹廊等的使用面积也要满足前室的有关要求。防烟楼梯间在首层直通室外时,其首层可不设置前室。
对于住宅建筑,由于平面布置难以将电缆井和管道井的检查门开设在其他位置时,可以设置在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但检查门应釆用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的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内,不允许开设除疏散门以外的其他开口和管道井的检查门。
6.4.4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疏散楼梯外,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地坪高差大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釆用封闭楼梯间;
2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直通室外,确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不应共用楼梯间,确需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或半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条文说明】6.4.4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为保证人员疏散畅通、快捷、安全,除通向避难层且需错位的疏散楼梯和建筑的地下室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外,其他疏散楼梯在各层不能改变平面位置或断开。相应的规定在国外有关标准中也有类似要求,如美国《统一建筑规范》规定:地下室的出口楼梯应直通建筑外部,不应经过首层;法国《公共建筑物安全防火规范》规定:地上与地下疏散楼梯应断开。
对于楼梯间在地下层与地上层连接处,由于不进行有效分隔,*造成地下楼层的火灾蔓延到建筑的地上部分。因此,为防止烟气和火焰蔓延到建筑的上部楼层,同时避免建筑上部的疏散人员误入地下楼层,要求在首层楼梯间通向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处釆用防火分隔构件将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与地下、半地下部分的疏散楼梯分隔开,并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地下建筑内的人员不可能像地上建筑那样,当疏散设施不能使用时,还可以通过阳台以及其他的外墙开口逃生,只能通过疏散楼梯垂直向上疏散。因此,设计要确保人员进入疏散楼梯间后的安全,要采用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
根据执行规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火灾时的照明条件,设计要尽量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地上、地下楼梯间确因条件限制难以直通室外时,可以在首层通过共用的门厅直通室外。
6.4.5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涧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条文说明】6.4.5本条为强制性标准条文。本条规定主要为防止因楼梯倾斜度过大、楼梯过窄或栏杆扶手过低导致不安全,防止火焰从门内窜出而将楼梯烧坏,影响人员疏散。室外楼梯可作为防烟楼梯间或封闭楼梯间使用,但主要还是用于人员的应急逃生和消防员直接从室外进入建筑物,到达着火层进行灭火救援。对于某些建筑,由于楼层使用面积紧张,也可采用室外疏散楼梯间进行疏散。在布置室外楼梯平台时,要避免疏散门开启后,因门扇占用楼梯平台而减少其有效疏散宽度,也要避免在建筑外墙上开设的外窗直接朝向疏散楼梯的平台、梯段或在其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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