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
专业公司
编号119
服务范围全北京
资质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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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判定数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数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Ac Re Ac Re Ac Re
1 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查 3 0 1 0 1 1 2
2 水压试验 (1) 0 1
3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2) 0 1 0 1 1 2
4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3) 0 1
注: 样本数带括号的可用序号1检验后的样本。
9.3 维修能力检验
9.3.1 维修能力检验由消防产品监督部门组织抽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9.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维修能力检验:
a) 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
b) 维修企业厂址变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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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设备名称 要 求
1 水压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
2 常温气密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包含0℃~100℃,
4 高温气密试验装置
精度1℃的温度计
5 电子秤 0kg~30 kg,准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
0kg~100kg,准确度:磅秤3级、电子秤0.1kg,
6 磅秤或电子秤
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
0MPa~4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
备用压力表 0MPa~40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
7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
8 游标卡尺 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
9 螺纹规 与维修品种相对应
10 秒表 精度0.1s(15min内)
11 卷尺 5m,精度1mm
12 钢直尺 50cm,精度1mm
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
13 灭火剂检验设备
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的单位进行检验
14 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 MPa~4MPa
5.4 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
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
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
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
作规程等。
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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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
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8 试验方法
8.1 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用目测方法观察灭火器外表,结构、外部配件是否符合要求,铭牌及维修合格证是否齐全;推车式
灭火器逐具称取灭火器总质量。
8.2 水压试验
8.2.1 筒体
按 GB4351.1-2005中 7.8.1 或GB8109-2005中 7.8.2 的方法进行。
8.2.2 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及接头
将灭火器软管组件一端阀门关闭,另一螺纹端口与水压泵出水口连接(如一端无法关闭,则用螺纹
堵头封死),缓慢加压至试验压力,保压 1min,软管组件不得有泄漏和破裂。
8.2.3 残余变形率的测定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按照 GB/T9251 的规定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8.3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先称出灭火器总重,确认灭火器内压力泄空,卸下器头,倒出灭火剂。再装上器头,称出灭火器空
重,将灭火器总重减去灭火器空重即是灭火剂充装量。
8.4 灭火器气密性检查
8.4.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
55℃ -5℃的清水槽中,保持 30min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8.4.2 对于贮压式灭火器,卸掉喷射软管组件,将已充装灭火剂的灭火器浸没在清水中,保持 30min
并注意观察,试验结果应无可见的泄漏气泡。
8.5 操作机构检查
8.5.1 保险装置解脱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7.10.1 的方法进行。
8.5.2 操作力试验按 GB4351.1-2005中 7.10.2 的方法进行。
8.6 20℃喷射性能检查
按 GB4351.1-2005中 7.1或 GB8109-2005中 7.1 的方法进行。
8.7 灭火剂质量检查
按相关灭火剂国家标准的试验方法进行。
8.8 手提式灭火器振动试验
按 GB4351.1-2005中 7.5的方法进行。
8.9 灭火试验
按 GB4351.1-2005中 7.2、7.3 或GB8109-2005中7.2、7.3 的方法进行。
8.10 压力指示器示值误差检验
按 GB4351.1-2005中 7.16.2 的方法进行。
9 检验规则
9.1 检验类别
灭火器维修的质量检验分为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和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
9.2 维修出厂检验
灭火器维修出厂检验分为全检项目和周期检验,必须由专职检验员实施,合格后方可出厂。
全检项目
灭火器维修出厂时应逐具进行外观、结构及总质量检查。
周期检验
9.2.2.1 检验项目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每 2 个月不少于一次,周期检验项目按表 4 的规定进行。
9.2.2.2 样本抽取方案
灭火器维修周期检验的样本从已维修完毕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每次 3具。
9.2.2.3 周期检验的合格判定
当检验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 Ac 时,则周期检验合格;当各检验项目中某
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 Re 时,则应判周期检验为不合格。9.2.2.4 不合格批的处理
对于周期检验项目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应拒绝入库,经过对该批产品逐具返工或返检,剔除不合格
品后,允许再次提交检查。
对于周期检验时抽取的样本,应按维修程序进行再充装(样本完好的除外),然后放入下一批重新
检查,合格后方能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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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
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6.7.5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
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7 报废规定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 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 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
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
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 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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