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北京
专业公司
编号119
服务范围全北京
资质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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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语和定义
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的人员 qualified person
取得维修操作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
维修 service
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
再充装 recharge
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
维修条件 service condition
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
维修能力 service capacity
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
GA 95-2007
维修出厂检验 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
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
维修能力检验 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
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 总要求
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立法人,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
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5 维修条件
5.1 维修用房
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 80m2。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应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5.2 维修设备
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1的要求。
表 1
序号 维修设备名称 要 求
1 拆卸、组装设备 *
2 清洗设备 *
3 干燥设备 *(水基型灭火器除外)
4 干粉灌装设备 干粉灭火器维修企业*
5 添加剂混合灌装设备 含添加剂的水基型灭火器维修企业*
6 二氧化碳灌装设备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
*(包含0MPa~2.5 MPa,精度不低于1.6级的压力表
7 驱动气体灌装设备
以及必要的接口或夹具)
8 报废处理设备 *(可选用压扁、打孔或锯切设备)
9 灭火剂回收设备 1211灭火器维修企业*
5.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5.3 检验设备
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 2的要求。
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
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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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
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
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i) 整理维修记录。
6.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
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
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6.2 拆卸
6.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
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
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6.3 水压试验
6.3.1 一般规定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3.2 试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6.3.3 试验要求
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 3%。
6.4 筒体清洗和干燥
6.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6.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洗涤。
6.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6.5 零部件更换
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
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
一致,无气泡、流痕、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
误差应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
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
行脱落或击碎。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
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6.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
须更换。
6.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性标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
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6.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
或 GB8109-2005中 6.10.4的要求。
6.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3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配件。
6.6 再充装
6.6.1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6.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
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6.4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设置,
充装场地应分隔立。6.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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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检验设备名称 要 求
1 水压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压力表准确度不低于1.6级
2 常温气密试验装置 应能满足相应产品标准检测要求
3 残余变形测量装置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包含0℃~100℃,
4 高温气密试验装置
精度1℃的温度计
5 电子秤 0kg~30 kg,准确度为1/3000,手提式灭火器维修企业*
0kg~100kg,准确度:磅秤3级、电子秤0.1kg,
6 磅秤或电子秤
推车式灭火器维修企业*
0MPa~4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
备用压力表 0MPa~40MPa,不少于1块,准确度不得低于1.6级,
7
二氧化碳灭火器维修企业*
8 游标卡尺 精度为0.02mm,规格为0mm~150mm
9 螺纹规 与维修品种相对应
10 秒表 精度0.1s(15min内)
11 卷尺 5m,精度1mm
12 钢直尺 50cm,精度1mm
检验干粉灭火剂主成份含量、吸湿率,CO2含量及含水率;添加剂的主要性能
13 灭火剂检验设备
指标,可以委托其他具备检验设备和的单位进行检验
14 压力指示器示值检验台 应用气体作加压介质,压力表准确度应为0.25级,测量范围0 MPa~4MPa
5.4 维修人员
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
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
要,并不得少于 2 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
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
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
作规程等。
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灭火器到期换新检测免费取送,北京灭火器换粉修理找具备书的服务机构,本公司灭火器更换由北京市消防总队核发,具备灭火器更换、维修,成立二十多年来,为北京各企事业单位更换数百万具灭火器,深的用户认可,北京中消安消防从事灭火器维修/销售/换粉,是由北京市消防局认证具备消防器材维修的企业。维修检测干粉/二氧化碳/水系灭火器/泡沫等灭火器,承接灭火器换粉,维修/更新等,一年质保,量大从优,上门取送。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数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Ac Re Ac Re Ac Re
1 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查 3 0 1 0 1 1 2
2 水压试验 (1) 0 1
3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2) 0 1 0 1 1 2
4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3) 0 1
注: 样本数带括号的可用序号1检验后的样本。
9.3 维修能力检验
9.3.1 维修能力检验由消防产品监督部门组织抽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9.3.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维修能力检验:
a) 具备灭火器维修条件的单位开展灭火器维修业务前;
b) 维修企业厂址变更时;
表5
合格判定数
序号 检验项目 样本数 A类不合格 B类不合格 C类不合格
Ac Re Ac Re Ac Re
1 外观、总质量及结构检查 2 0 1 0 1 1 2
2 水压试验 (2) 0 1
推车式灭火器喷射软管组件
(2) 0 1
3
水压试验
4 灭火剂充装量检查 (2) 0 1 0 1 1 2
5 灭火器气密性试验 (2) 0 1
6 操作机构检查 (2) 0 1 1 2
7 20℃喷射性能检查 (2) 0 1 0 1 1 2
8 振动试验(手提式灭火器) 2 0 1 1 2
9 灭火试验 3 0 1
10 灭火剂质量检验 (1) 0 1 0 1
注1: 样本数带括号的可用序号1、8、9 检验后的样本。
注2: 灭火试验的灭火级别按灭火器标志中的规定进行。c) 停止维修半年以上恢复维修时;
d) 维修工艺或配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e) 正常维修满一年时;
f) 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
9.3.3 维修能力检验的样本在经灭火器维修单位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为 7具。
9.3.4 维修能力检验项目按表 5 的规定进行。
9.3.5 维修能力检验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当检查项目中各类不合格数小于或等于各合格判定数 Ac,则判维修能力检验为合格;
b) 当各检查项目中某类不合格数大于或等于各不合格判定数 Re 时,则判维修能力检查为不合格。
9.4 不合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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